社会资本不足水利总投资20%
问:社会资本投资水利现状如何,为何要出台《意见》?
答: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且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盈利能力弱,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目前不足水利总投资的20%。
近年来,为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但由于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价格机制等配套政策不够细化,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的意愿总体不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做出新部署,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提出新要求。此次印发《意见》,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对社会资本类型有没有限制?主要有哪些参与方式?
答:《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但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同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明确五方面重点支持政策
问:将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
答:《意见》重点从政府投资引导、财政补贴、价格机制、政策性金融、水权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了优惠和扶持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针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针对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等价格水平偏低等问题,《意见》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
——推进水权制度改革。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实施社会资本进入重大水利工程试点
问:如何确保防洪、供水和粮食安全等公益性目标?
答:社会资本具有逐利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可能产生与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公益性目标的背离。为规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行为,《意见》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要求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
问:如何落实《意见》?
答:《意见》明确,各地要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将选择一批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推广的经验。